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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劉百軍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11月27日經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這標志著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
  去年9月24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何天淳在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關於《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時表示,黃龍玉是2004年在龍陵縣發現的新玉種,在國內外玉石資源日漸枯竭的今天,黃龍玉資源尤為珍貴,其價值和市場前景日益凸顯。首採區探明的儲量約149萬噸,黃龍玉產業年產值近10億元,年交易額約32億元,從業人員10萬餘人。黃龍玉產業對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就業和農民增收作用明顯。但是,黃龍玉資源管理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何天淳說,由於黃龍玉這個名稱尚未列入國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根據國家標準《珠寶玉石名稱》中有黃玉髓(黃龍玉)的名稱,在國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有包括玉石在內的非金屬礦物的礦種代碼,所以,這次立法可以按玉石(黃龍玉)明確發證礦種,既合法,也符合黃龍玉已有的知名度;目前礦產資源管理中私挖亂採現象突出,而為私挖亂採提供電力、工程機械等便利的行為,現行資源管理法律中無處罰依據,需要地方立法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先試;黃龍玉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矛盾突出,需要結合實際通過地方立法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資源和環境;黃龍玉資源開發利用十年來,探索形成的產業發展政策、黃龍玉資源收益分配機制和維護礦區社會穩定等成熟經驗可以上升為法規;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稀缺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提升黃龍玉的市場影響力促進地方發展。因此,制定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現實需要。解決了包括突出環境保護、明確管理職責、下放審批權和完善監管措施等問題。
  為保護環境,條例規定,在下列區域和設施的安全範圍內禁止開采黃龍玉資源:學校、軍營、工廠;城鎮、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公路、鐵路;水庫、河流、飲水乾渠、城鄉供水源地;輸電線路、鐵塔、油氣管道。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禁止盜竊或者哄搶黃龍玉礦石;禁止為非法開采黃龍玉資源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電力設備等便利;禁止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和林地開采黃龍玉資源;禁止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黃龍玉資源管理職務。為非法開采黃龍玉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電力設備等便利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作業設備,沒收採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珠寶玉石類納入地方立法規範保護的空白,完善和加強了我省礦產資源保護的立法,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對規範龍陵黃龍玉資源的管理、加強環境保護和規範市場,推動龍陵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何天淳說。
  (原標題:填補玉石資源管理地方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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